目前分類:01.民事訴訟法 (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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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偵辦案件時先搜集

1證據資料--舉凡是可為證明之證物,兇器,犯罪之工具,證人等等

都統稱為證據資料,這是具體的東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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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訴是由被告提起的,本質上仍是一個獨立訴訟。反訴的當事人和本訴的當事人是一樣的,只是地位互換,本訴的原、被告,在反訴中,原告→反訴被告,被告→反訴原告。也因為反訴的原、被告地位和本訴的原、被告地位是相反的,所以才會稱為反訴。



在刑事部分,只可以對自訴的案子提起反訴。對於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是不能提反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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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~

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得聲請閱卷,但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,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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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言詞辯論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賦予各當事人之權利,一經提出,即不可以「核無必要」為由而予拒絕;訴訟進行中,法院都以「通知」送達原告、被告,通知當事人於指定期日到法院進行訴訟。
當事人到場後,法官如以口頭告知續行訴訟期日,命當事人屆時到場時,同生通知的效果。
當收到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通知時,不可輕忽,因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會有以下效果:

原告不到場時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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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81 條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,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,或因天災、戰事或其他

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,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,裁定停止訴訟程

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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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
  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
  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
  三、訴訟事件。
  四、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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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訟訟過程中  一定和可能發生之費用---

第一  裁判費  第一審是標的物的百分之1.1   第二三審是百分之1.5

第二  律師費  第一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  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  所以

      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

第三  證人費  新修正法律是由提出申請證人的當事人支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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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費用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,但是除了第三審的委任律師酬金之外,第一審、第二審的律師委任酬金並不列入訴訟費用當中計算。且法院為裁判時就會連同訴訟費用的負擔下判決命由誰來負擔,因此若判決當時訴訟費用尚並未明確其數額多少時,先行墊付者得提出費用計算書來請法院裁定加以確定,法院也會僅就合法得列入計算的訴訟費用加以確認而已。經確認之後,就會連同本案的給付內容一併成為判決執行力所及的範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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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人在法律上是定義為輔助當事人一造為訴訟行為之第三人

第61條 參加人之權限
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,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。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,不生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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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條(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)

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,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,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

起訴或被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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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.

請先區分"法定代理人"與"訴訟代理人"

第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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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第一節管轄的規定

專屬管轄只有第十條第一項

也就是不動產物權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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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當事人(被告)觀點言,將某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權,劃歸某一法院,該事件

之被告即有受該法院審判之權利與義務,故謂之審判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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