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第一節管轄的規定

專屬管轄只有第十條第一項

也就是不動產物權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

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



所以買賣契約 即使是不動產的買賣

但是那是屬於債權的契約 而不動產轉移之登記

指是契約所衍生出來的權利 並不是直接物權產生的

所以應沒有專屬管轄



而物上請求權 則是民法物權編962的規定

雖然佔有不是一種權利

但是物上請求權是本瑜站有所生的物權請求權

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所以應該有專屬管轄



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則是物權的所有權

對於不動產的所有權則也可以認為是物權涉訟

以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



抵押權也是物權 所以應該同前

有專屬管轄的適用

但是以上有專屬管轄的前提皆是

涉訟的標的物為不動產

如果是動產的話

就沒有專屬管轄的適用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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